刘定宏律师亲办案例
一场反败为胜的诉讼(建设工程纠纷若干问题之四,司法实务探讨)
来源:刘定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9
浏览量:1897

1

今天终于收到了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重审民事判决书,我代理的四川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几乎全部得到支持,案件胜诉!在此圣诞节之际,最想表达的就是感恩感谢。感谢当事人对我的认可,才会予以委托;感谢二审法官的发回重审,赋予了当事人一次关键的救济机会。最为感谢的就是一审重审法官一流的审判综合素养(一丝不苟的办案精神、对案件公平公允的态度、专业水准等)。

回到案件本身,进行一下司法实务探讨,一审为何会败?二审发回重审后为何反败为胜?




2

一审为何会败?

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进场施工,因被告一直未能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因素导致原告施工不能,原告项目部在完成消防水池等工程后不再施工,双方没有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已完工程价款负有举证责任,其单方面制作的工程价款不能有效证明已建工程价值,其拒不预交鉴定费导致鉴定工作无法开展(注明:在法院责令原告进行工程鉴定,其因为鉴定费高昂而无力进行鉴定),从而不能确定已完工程价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工程价款为9022665的情况下,故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

二审发回重审后为何转败为胜?

二审上诉由我代理,经过多次与承办法官反复沟通,该案二审开庭审理后发回重审。一审重审期间,我提出了如下代理观点: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如果原告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法院应支持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关键问题是原告处于停工状态的已建工程没有进行质量验收,如何处理?虽然未进行质量验收,但案涉工程被整体拍卖且拆除,质量合格与否对其本身价值或者市场价值的实现没有丝毫影响。此为其一,其二,案涉工程已经拆除,再无鉴定可能性,如何认定其价值,是否已经无解?这又是一道难题,怎么办?这时忽然想到案涉工程既然已经拍卖,那谁主持的拍卖,拍卖价值如何认定,认定的部分是否和案涉工程有重合的地方?是否可以参考?后发现深圳某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受该院另一案件委托对案涉工程作出了估价报告!真是柳暗花明又一村,法院最后采纳了我的代理观点,参照该估价报告,结合双方合同约定,证据内容及诉讼请求主张情况,酌定案涉工程价值为880万,案件转败为胜。





以上内容由刘定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定宏律师咨询。
刘定宏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5好评数0
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定宏
  • 执业律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56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